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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中心财务公开与监督制度

社区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财务法规的规定及机构对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本中心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机构”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社区服务中心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费用主要指社区服务中心为满足正常业务与管理需要而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包括管理费用、服务费用、财务费用及劳务费用。具体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汽车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广告费、活动费、通讯费、房租、水电费、招聘费和经营费等费用。


第二章  细则


第一条  社区服务中心设置财务管理人员,实行专人管理。

第二条 财务管理人员负责社区服务中心员工活动经费申请的财务活动;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财经纪律的事项。

第三条 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制订社区服务中心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社区服务中心运营成本,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

第四条 财务管理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机

构综合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六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七条 资金申请、费用报销都由经手人填写单据,中心主任审批,由中心财务人员统一上报机构综合管理部监管;每个月报销一次。

第八条 报销人应及时将收集到的费用单据加以整理归类并规范粘贴;各种报销发票,必须为国家统一发票;

第九条 社区服务中心的各种报销单据需经相关权责人员审核,并签字。未经权责人员审核、签字的单据,据实限额报销。

第十条  费用的控制实行计划管理,由需要支付的部门或个人先行填写“用款申请单”,列明:费用的性质、费用的用途、费用的预计金额、款项支付预计时间等要素,先报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报机构综合管理部审批,待取得机构相关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用款申请单”后方能执行,大额用款申请需机构总干事签署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费用发生过程中,原则上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参与或执行,并互相监督和共同承兑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申款流程:领取用款申请单→中心主任签字→副总干事签字→总干事签字→申请人保存单据。

第十三条 报销流程:领取报销单→中心主任签字→交申请用款单、报销单到综合管理部→中心副总干事签字→财务发放报销款。

第十四条  现阶段申请款项金额审批权限:副总干事:0-200 总干事:200元以上。


第三章  各项费用报销制度及审批流程

第一则  借款报销及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中心员工因公出差、活动/小组(活动借款时需同时提交活动/小组经费申请表)需要借款或报销,应据实认真填写借款单,由总干事审批确认以后,报机构综合管理部审核,借款清帐联在报销完毕后退还给借款人。

第二条 员工出差预借差旅费应填写“借款单”,并注明借款事由,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到机构综合管理部预借差旅费。

第三条 借款人须在公务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到机构综合管理部结清借款,前款不清后款不予办理借款手续。每年12月31日前,除12月下旬借支的款项外其余所有个人借支的备用金都必须结清归还,逾期不还的,一次或分次从工资中扣回。

第二则  中心办公用品采购报销制度

第四条  中心应该对所需要的物资编写采购申请表,由中心主任交由综合管理部审批。综合管理部及总干事批准同意后方可采购。

第五条  采购发生的费用按照正式发票上显示的金额实报实销。

第六条   中心在报销时,需由中心主任审核,经手人将手续齐全的“报销单”及物资清单交机构综合管理部审核并进行账务处理,冲销预付款项,并开具收据。

第七条  采取除预付款方式之外的方式付款的采购物资,在采购完成后,由采购人员凭采购物资清单以及购货发票,交由综合部审核,总干事批准后办理报销付款手续。

第八条  采购发生的运费,由经手人填写报销单,中心主任审核,机构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审核后,实报实销。

第三则  员工出差费用报销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出差是指中心员工受中心主管负责人派遣在中心办公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地区履行公务、培训、学习等。

第十条  员工出差分为“长途”和“短途”两种,即当天往返的为“短途”,出差时间在一天以上的为“长途”。

第十一条  中心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并考虑其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合理出差日期,逾期出差应向上一级主管负责人报告,对因公出差人员,按相应标准报销出差费用。

第十二条  中心员工出差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且必须填写《出差审批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出差,自行出差或因私出差所发生的旅差费均由其本人自行承担,中心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时,总干事、副总干事可以乘坐飞机、软卧;中心主任、部门主管级别可以乘坐软卧、硬卧,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乘坐飞机时必须由总干事审批;一般员工出差可以乘坐硬卧、硬座,如必须乘坐飞机时需要有总干事审批。

第十四条  报销凭据必须是出差地实际发生的票据。

第四则  员工本市交通费用报销制度

第十五条  回机构接受督导、参加培训、会议等路程交通费用均已在机构每月工资交通补贴里体现,故不采取报销。

第十六条  凡市内办理公务的普通员工,只能乘坐公交车,特殊情况下需要乘坐出租车的,事先必须取得中心主任的批准,实行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所有因公报销出租车费用的员工,必须在出租车票背面注明往返地点及用车事由。

第十八条  因办理重大或紧急公务事件的,经办事人员申请并报中心总干事审批后,可由中心综合部门直接派车接送,其办事人员所支付的停车费实报实销。

第五则  中心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制度

第十九条  中心因公接待外单位人员,需要到外面宴请的,须事先取得总干事同意,否则不予报销。中心需安排接待工作餐的,须总干事审批,记入中心招待费。

第二十条  中心人员因公出差确需应酬的,须事前电话请示总干事同意,限额接待。

第二十一条 招待费发票日期栏必须填写清楚并说明招待事由。

第六则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由于我中心不具备直接销报财务的能力,所有活动经费必须经上级审核后方可报销,故为避免报销过程中产生的不便,中心必须严格依据项目或活动预算合理安排支出。

第二十三条 中心开展活动或项目的支出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四条 报销票据要求为正式发票,同时附消费小票或收据,消费小票或收据上的印章必须与发票上的印章一致,发票背面写明该项支出所属的具体项目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发票由项目或活动统筹人开具,抬头必须写清楚,物品数量、单价等内容要详细列出,且当月项目或活动支出,当月开具发票,当月报销。待活动结束后,项目统筹人须向中心财务报告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并提供书面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中心财务对发票、销售小票和收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照项目预算将发票进行归类核算。

第二十七条 由于中心财务报销的流程是先支出再报销,所以需要负责社工先行垫付项目相关经费或先进行借支。

第七则  报销期限及财务审批流程

第二十八条  报销期限:中心以月为单位,实行月底集中报销,由相关人员填写好报销单,经中心财务人员审核后由中心主任回机构参加月例会时一次性向综合管理部报销。

第二十九条  财务审批流程

1、业务活动支出财务申请:

申请人撰写服务计划书      活动/小组经费申请表     中心主任      200元以内副总干事审批,200元以上总干事审批    自行购买、索取发票   服务完成后,活动/小组经费结算表     填写报销单月底一次报销

2、日常办公财务流程:中心根据实际需要采买,按流程报销。

申请人撰写物资(设备)申购表      中心主任      综合管理部     200元以内副总干事审批,200元以上总干事审批     自行购买、索取发票      填写报销单,月底一次报销。

3、服务支出财务流程:按常规报销流程执行,涉及到的服务交通、通讯等报销单的审批,中心主任应确认审批过并确认员工切实发生相关费用。


六、财务监督

1.中心各项经费支出,有义务接受监管单位、资助方、运营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社区居民、社会媒体的监督,中心应不断完善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审计、监督、控制机制,从而确保各项资金的投入与产出的最大化;

2.机构监事会有权监督、检查中心的财务会计工作;

3.中心实行财帐分管原则,配备财务专员,对中心的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由项目主管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